糧食收購者通常會通過以下幾種收購糧食:1.直接到農民種糧食的地方進行收購:糧食收購者通過與農民簽訂收購協議,直接購買農民種植的糧食。2.通過糧食交易市場進行收購:糧食收購者可以在各個糧食交易市場,與賣家進行談判,并以市場價格購買糧食。3.通過糧食批發市場進行收購:糧食收購者可以在糧食批發市場上購買糧食,然后再轉賣給其他買家。無論是哪種,糧食收購者都需要關注糧食的質量和價格,同時還需要了解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以確保收購的糧食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標準和要求。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 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 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第十條 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土地權屬和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重新核發土地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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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貴公司委托,為貴公司收購xxx有限公司(簡稱xxx公司)51%股權提出收購方案。我所律師經過認真閱讀,研究貴公司提供的《xxx有限公司章程》(簡稱《xx公司章程》),仔細了解相關情況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方案。
一、收購背景
1、xxx公司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股東名錄及股權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出資 出資比例
xxx醫院 400 貨幣實物 20%
劉xx 600 貨幣實物 30%
許xx 600 貨幣實物 30%
陳xx 60 貨幣實物 3%
余xx 200 貨幣 10%
駱xx 140 貨幣 7%
2、另有1093.90萬元資產由所有者委托新公司代為經營。
3、xxx公司現經營狀況良好,劉xx作為股東之一也有意收購xxx公司股權,以達到控股的目的。
二、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2、《xxx公司章程》第十二條關于轉讓出資條件的規定與上述《公司法》規定一致。
3、《xxx公司章程》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優先認繳出資。”
三、收購難點分析
劉xx為xxx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對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公司新增資本享有優先認繳權,如果與貴公司競爭,參與股權收購,將對貴公司的收購行為造成巨大的障礙,所以如何與其他股東合作,從法律上繞開劉xx造成的障礙或劉xx合作達到貴公司收購的目的成為完成本次收購的關鍵。
四、收購方案
(一)xxx公司的資產審計
無論采取下述何種收購方案,均需派遣審計組對xxx公司全部資產進行全面、客觀的審計,為收購方案的實施,特別是收購價格的確定提供依據。
(二)方案一
1、有以下兩種操作方法:
(1)、從全體股東中(劉xx、xxx醫院除外)選定一個合作伙伴,與其達成一個合作協議,由其與除劉xx以外的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分散的70%的股權集中收購于其名下。由于股東內部的股權轉讓無需通過股東會,只需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再憑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工商登記即可,故無法律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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